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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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  文  者:本法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擔祭祀全體派下現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9月02日
    發文文號:公業法人卓乃文管字第1020902號
    速        別:重要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議程現場領取
    主        旨:❶依本法人章程第十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
        派下員大會一次。
    ❷按本法人第一屆第一次及第二次管理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之決議辦理。
    開會時間:民國102年09月19日(農曆08月15日)下午02時00分整
    開會地點:卓氏家祠廣場
    注意事項:❶這不但是數百年來本宗(乃文公派下)頭一遭,更是本法人為我卓氏家風立
        下標竿、模範的大日子,務必準時出席,事關您的權力與義務,請別讓您
        得來不易的權益給睡著了!讓我們一起來譜寫及見證這份榮耀史!
    ❷秋嘗公祀當日,除發放本法人首屆派下員大會手冊外,全體派下現員每員
        得於現場服務處領取紀念品一份。
    第一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議程:
    時間議程內容說明
    12:30辦理報到卓氏家祠廣場
    14:00:PM大會開始主席宣佈
    14:00~14:05主席致詞 
    14:05~14:10介紹來賓 
    14:10~14:20來賓致詞 
    14:20~14:25工作及經費收支報告 
    14:25~14:55討論提案經縣府備查在案之本法人章程確認本法人據
    此章程以建立完全公開 、公正、透明化的制
    度,確保全體派下現員的權利
    議決102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議決103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議決嘗産田租賃契約內容及訂定時間
    14:55~15:10臨時動議由與會派下現員提出
     散會 
    管 理 人
    卓碧雄
    連絡電話:03-490-6512
             0910-28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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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依據民國102年08年19日桃
    教中字第1020042830號函招募「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
    學志願服務學習志工」(國中生志工)
    一、招募對象:本縣各國中在學學生
    二、服務時間:102.09.19下午1:00起至102.09.19下午4:00止。
    三、服務地點:卓氏家祠(上大村)
    四、受理方式:本人或家長(監護人)親自到觀音鄉武威
        村5鄰塘背13號或觀音鄉上大村2鄰上大16號或至就
        讀之國中學務處或總務處報名。
    五、報名日期:102.08.23起額滿為止。
    六、本時段額滿,則可改選其他時段(如附表)
        
    業務連繫人:執行顧問廖建銘或管理人卓碧雄
    洽詢電話:03-4731110
             0911-251378,0932-107268
    認證單位: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統一編號:37975545
    管 理 人:卓碧雄
    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附表:
    說明:❶本法人提供服務項目計有『定期學習服務』、『不定期學習服務』,項目如下:
    定期學習服務
    學習服務日期(農曆)學習服務時間學習服務項目
    正月初一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正月初二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正月初十五日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三月清明前一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五月初五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五月十一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八月初六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八月十五日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十一月(冬至)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十二月底(除夕)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不定期學習服務(依據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以假日、寒暑假期間,以不影響學業為主):
    學習服務日期學習服務時間學習服務項目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網站建構與維護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本法人資訊建構、整理、處理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客家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培訓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資源回收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其他,依據本法人需求實施
    ❷参與對象:
    國、高中生對本法人提供志願服務學習項目有意願及熱誠之學生。
    ❸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
    Email:jianming@livemail.tw
    電話:03-4906512,0910-288425(卓碧雄 )、0911-251378(廖建銘)
    Skype語音:beardeduncle
    聯絡人:本法人管理人 卓碧雄 或 執行顧問 廖建銘
    ❹志願服務學習集合地點:
      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為主要集合地點。
      依定期學習服務內容或不定期學習服務內容,集合地點有異動時,再行安排、通知學生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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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 第一屆管理暨聯席會議
    第一次監察人記    錄
    時間:民國102年06月30日(農曆05月23日)上午09時30分
    地點:卓氏家祠
    主席(管理人):卓聖斌                                           記錄:廖建銘
    出席人員: 
    應出席監察人員:卓聖鋒、卓聖安、卓安石、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卓遵炮等柒員
    缺席監察人員: 
    列席者(貴賓):長孫卓訓裕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監察人:卓遵熀、卓訓興、卓聖湖、
                                   卓聖煒、卓聖錢等伍員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管理人:卓碧雄
                                   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廖建銘、李素蘭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就位、全體出席人員就定位,面向享祀人光潮公、光來公、光恭公及乃文公、
            彭太孺人暨卓氏列祖列宗行最敬禮(鞠躬) 
    三、主席致詞:
    四、列席人員(貴賓)致詞:
    五、推選記錄及記錄簽署人
    經聯席會議授權主席指定廖建銘為本次會議記錄員
    經聯席會議推選卓聖安、卓安石、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卓遵炮、卓遵熀、
        卓訓興、卓聖湖、卓聖煒、卓聖錢、卓訓裕、卓聖鋒等員,擔任本次會議記錄簽
        署人負責核對記錄事宜。
    六、報告事項:
    工作及執行情形報告(管理人):(略)
    財務報告(管理人或常務監察人):(略)
    七、討論事項:
    提案一:擬案人:卓聖斌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依本法人章程第十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
    一次案,提請討論議決之。
    說明:
    ❶『派下員大會』擬結合秋嘗(秋季的祭祀)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當日。
        建議秋嘗公祀當日下午一時至三時公祭之同時,於下午二時整於廣場召開『首屆派
        下員大會』
    ❷秋嘗公祀當日公祭所需通生、引生及執事由何者擔任之及工作安排---等作業,應儘
        早妥為規劃之,以免慌亂。
    ❸大會當日發放之手冊應如何辦理。
    ❹派下員大會當日每員報到時於簽到處領取大會手冊及首屆大會紀念品。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秋嘗當日下午二時整於廣場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聯合召開『首屆派下員大
        會』。
    ❸『大會手冊』併入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的大會手冊,並協以招募宗長登商業
        廣告方式取得主要印製經費來源。
    ❹聘任廖建銘先生為本法人無給職之『執行顧問』,以利繼續協助本法人運作逐漸步
        入正軌。
    提案二:擬案人:卓聖斌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依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擬具年度決算書及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案,提請討論
    議決之。
    說明:
    ❶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核備文書)全文如下: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
        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
        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如附件。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國曆八月十一日召開本屆第二次管理、監察人會議時,管理人應提出更完整書面,
        經監察人審議通過後,納入『大會手冊』,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提案三:擬案人:卓聖斌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租佃案暨祖業耕地租佃全面清理案,
    提請討論議決之。
    說明:
    ❶祖業耕地租佃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租賃)、第六條(租賃終止、註銷)為準則。
    ❷其中章程第五條第應納地租依兩造簽訂耕地租賃契約當時議定之。
        繳納實物得按應繳實物數額以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每月時價之平均價格為代金。
        但地租不論分兩季或一次性繳納,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卅一日前繳清,經手人出具
        之收據除有經手人簽章外,應蓋本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為憑。
    ❸今本法人業已設立登記程序完備,租佃兩造是否依嘗產田租賃管理總清冊所列簽訂
        耕地租賃契約,並授權管理人為之。
    ❹以合理、周全的新思維考量,重新釐清租佃情形及議定應納地租。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調閱人工登記簿謄本(含日據時期、重造前舊簿、電子處理前舊簿),查察所有權人
        標示登記為本法人之前身『祭祀公業卓潮來恭』或自然人?藉以釐清長期管理不當
        之亂象。
    ❸上項若所有權人標示登記為自然人時,管理人應敘明緣由,於派下員大會擬案提出
        經派下員依本法人章程議決通過,應按相關法令返還該筆土地。
        若所有權人標示登記為本法人之前身『祭祀公業卓潮來恭』時,管理人亦應敘明緣
        由擬案向派下員大會提出,本法 人名義下所有土地應依章程第五條(租賃)、第六
        條(租賃終止、註銷)為管理依據。
        佃戶間耕作權讓與不得私下協議,其屬無效之侵權行為。
    ❹國曆八月十一日召開本屆第二次管理、監察人會議時提出『嘗產田租賃契約範本』
        ,經監察人審議通過後,納入『大會手冊』,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授權
        管理人於本年度結束前與佃方簽認兩造之『嘗產田租賃契約』為保障與規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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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第一屆管理聯席會議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第二次監察人通    知
    受  文  者:如出席者、列席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8月01日
    發文文號:公業法人卓管字第1020801號
    速        別:重要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議程現場領取
    主        旨:❶檢視第一屆第一次管理、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是否詳實紀錄
        及執行程度案,提請討論。
    ❷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
         、遴蒸嘗)租佃契約訂立範本及收據範本案,提請討論。
    ❸本法人申請成為『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
        時數採計實施點』志願服務學習單位案,提請討論。
    ❹再次確認首屆派下員大會手冊內容案,提請討論。
    開會時間:民國102年08月11日(農曆07月05日)上午09時30分
    開會地點:卓氏家祠(觀音鄉上大村)
    注意事項:❶請務必準時出席,事關您所代表房分的權力與義務,別讓權
        益給睡著了!
    ❷監察人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未能出席者等同放棄權利,並完全接受會議討論提案所有議
        決內容,不得異議。
    出席者: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監察人:卓遵熀、卓訓興、卓聖湖、卓聖煒、卓聖錢等伍員
    管理人:卓碧雄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
    監察人:卓聖鋒、卓聖安、卓安石、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
                     、卓遵炮等柒員
    管理人:卓聖斌
    列席者:長孫卓訓裕、上大村卓村長、會計卓遵福、廖建銘、李素蘭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管理人卓碧雄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管理人卓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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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函
    主事務所: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
    聯繫電話:0911-251378  執行顧問 廖建銘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發文文號:祭祀公法桃卓乃文字第10207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法人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主旨:本法人申請成為『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點』志願服務學習單位,
    提供國、高中生志願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單位之一,請查照。
    說明:❶本法人提供服務項目計有『定期學習服務』、『不定期學習服務』,項目如下:
      定期學習服務
    學習服務日期(農曆)學習服務時間學習服務項目
    正月初一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正月初二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正月初十五日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三月清明前一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五月初五上午六時起至十一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五月十一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八月初六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八月十五日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十一月(冬至)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卅分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十二月底(除夕)下午一時至五時止接待服務、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
    不定期學習服務(依據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學生志工以假日、寒暑假期間,以不影響學業為主):
    學習服務日期學習服務時間學習服務項目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網站建構與維護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本法人資訊建構、整理、處裡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客家敬宗尊祖禮儀傳承導覽培訓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環境整理、景觀綠美化、資源回收
    依本法人需求不定期實施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其他,依據本法人需求實施
    ❷参與對象:
    國、高中生對本法人提供志願服務學習項目有意願及熱誠之學生。
    ❸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
    Email:jianming@livemail.tw
    電話:03-4906512,0910-288425(卓碧雄 )、0911-251378(廖建銘)
    Skype語音:beardeduncle
    聯絡人:本法人管理人 卓碧雄 或 執行顧問 廖建銘
    ❹志願服務學習集合地點:
      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為主要集合地點。
      依定期學習服務內容或不定期學習服務內容,集合地點有異動時,再行安排、通知學生志工。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
    管理人
    卓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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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華裔昌,綱紀嚴,世代文明。
    民族盛,偷理張,教悌信忠。
    振神州,緬先烈,致身報國。
    念炎黃,慎追遠,恪秉家風。
    賢子孫,輝邦乘,擎天作棟。
    逆後生,踏遺訓,禍眾殃宗。
    修善齊,講道德,螽斯衍慶。
    格私欲,治學問,克已奉公。
    犯刑律,違條款,毀親滅祖。
    守規章,正法典,定懲不容。
    敬公十六世孫    
    甲戍臘月書於燕京
                       
    原載安微省睢寧縣1994年甲戍三修《卓氏族譜》
    注:卓楓,又名卓之友,19405月初6生於安微省靈壁縣孫高樓鎮卓海圩。1965年畢業于安微大學,歷任江西省上饒地區行署公安局副處長,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偵察局局長。安微省睢甯卓氏三修族譜時,他任雇問,並撰寫了《宗族訓百字銘》,對族人提出嚴格要求。望吾族各世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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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第一屆管理暨聯席會議
    第一次監察人記    錄
    時間:民國102年06月30日(農曆05月23日)上午09時30分
    地點:卓氏家祠
    主席(管理人):卓碧雄                                           記錄:廖建銘
    出席人員: 
    應出席監察人員:卓遵熀、卓訓興、卓聖湖、卓聖煒、卓聖錢等伍員
    缺席監察人員: 
    列席者(貴賓):長孫卓訓裕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監察人:卓聖鋒、卓聖安、卓安石、
                                   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卓遵炮等柒員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管理人:卓聖斌
                                   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廖建銘、李素蘭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就位、全體應出席監察人員、列席者(貴賓)就定位,面向享祀人乃文公、
           彭太孺人暨卓氏列祖列宗行最敬禮(鞠躬) 
    三、主席致詞:
    四、列席人員(貴賓)致詞:
    五、推選記錄及記錄簽署人
    經聯席會議授權主席指定廖建銘為本次會議記錄員
    經聯席會議推選卓遵熀、卓訓興、卓聖湖、卓聖煒、卓聖錢、卓訓裕、卓聖鋒、
        卓聖安、卓安石、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卓遵炮、卓聖斌等員,擔任本次會議
        記記錄簽署人負責核對記錄事宜。
    六、報告事項:
    工作及執行情形報告(管理人):(略)
    財務報告(管理人或常務監察人):(略)
    七、討論事項:
    提案一:擬案人:卓碧雄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依本法人章程第十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
    一次案,提請討論議決之。
    說明:
    ❶『派下員大會』擬結合秋嘗(秋季的祭祀)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當日。
        建議秋嘗當日下午一時至三時公祭之同時,於下午二時整於廣場召開『首屆派下員
        大會』
    ❷秋嘗當日公祭所需通生、引生及執事由何者擔任之及工作安排---等作業,應儘早妥
        為規劃之,以免慌亂。
    ❸大會當日發放之手冊應如何辦理。
    ❹派下員大會當日每員報到時於簽到處領取大會手冊及首屆大會紀念品。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秋嘗當日下午二時整於廣場召開『首屆派下員大會』。
    ❸『大會手冊』以招募宗長登商業廣告方式取得主要印製經費來源。
    ❹『首屆大會紀念品』由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交由大會工作人員發放給出席
        大會之派下現員。
    ❺由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提供30件『服務人員背心』,給大會工作人員穿著,以便
        與派下現員區隔。
    ❻大會當日也會提供本宗系統表(祖譜的基礎)給全體派下校正。
    ❼為感謝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廖建銘、李素蘭夫婦倆對本法人設立登記盡心盡力,
        將於首屆派下員大會頒授『積厚流廣』匾額一面以聊表感謝之意。
       並聘任廖建銘先生為本法人無給職之『執行顧問』,以利繼續協助本法人運作逐漸步
       入正軌。
    提案二:擬案人:卓碧雄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依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擬具年度決算書及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案,提請討論
    議決之。
    說明:
    ❶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核備文書)全文如下: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
        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
        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如附件。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國曆八月十一日召開本屆第二次管理、監察人會議時,管理人應提出更完整書面,
        經監察人審議通過後,納入『大會手冊』,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提案三:擬案人:卓碧雄       附議人:全體應出席暨列席人員
    案由:
    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租佃案暨祖業耕地租佃全面清理案,提請討論
    議決之。
    說明:
    ❶祖業耕地租佃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租賃)、第六條(租賃終止、註銷)為準則。
    ❷其中章程第五條第應納地租依兩造簽訂耕地租賃契約當時議定之。
        繳納實物得按應繳實物數額以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每月時價之平均價格為代金。
        但地租不論分兩季或一次性繳納,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卅一日前繳清,經手人出具
        之收據除有經手人簽章外,應蓋本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為憑。
    ❸今本法人業已設立登記程序完備,租佃兩造是否依嘗產田租賃管理總清冊所列簽訂
        耕地租賃契約,並授權管理人為之。
    決議:
    ❶經出席及列席人員熱烈討論,照案通過。
    ❷國曆八月十一日召開本屆第二次管理、監察人會議時提出『嘗產田租賃契約範本』
        ,經監察人審議通過後,納入『大會手冊』,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授權
        管理人於本年度結束前與佃方簽認兩造之『嘗產田租賃契約』為保障與規範為之。
    佃戶間耕作權讓與必須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租賃)、第六條(租賃終止、註銷)
        為準則,私下協議乃屬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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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102年度管理聯席會議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第01次監察人
    受  文  者:如出席者、列席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6月18日
    發文文號:公業法人卓管字第1020618號
    速        別:重要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議程現場領取
    主        旨:❶依本法人章程第十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
        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案,提請討論。
    ❷依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第一款,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
         業務計畫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案,提請討論。
    ❸依本法人章程第卅二條第二款,擬具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
        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案,提請討論。
    ❹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
         、遴蒸嘗)租佃全面清理案,提請討論。
    開會時間:民國102年06月30日(農曆05月23日)上午09時30分
    開會地點:卓氏家祠(觀音鄉上大村)
    注意事項:❶請務必準時出席,事關您所代表房分的權力與義務,別讓權
        益給睡著了!
    ❷監察人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未能出席者等同放棄權利,並完全接受會議討論提案所有議
        決內容,不得異議。
    出席者: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監察人:卓遵熀、卓訓興、卓聖湖、卓聖煒、卓聖錢等伍員
    管理人:卓碧雄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
    監察人:卓聖鋒、卓聖安、卓安石、卓聖順、卓聖烽、卓訓杰
                     、卓遵炮等柒員
    管理人:卓聖斌
    列席者:長孫卓訓裕、建銘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廖建銘、李素蘭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管理人卓碧雄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潮來恭管理人卓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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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承原祭祀公業卓乃文,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卓乃文 (以下簡
    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尊祖敬宗,立蒸嘗祀以追念乃文公暨歷代祖宗,弘揚祖風、宗
    功、承祖德、倡勤儉、隆師道、明禮儀、敦孝悌、篤倫理、正人倫、睦宗
    族、和鄉鄰、立功業暨健全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
    )之管理,促進土地利用。維護宗祠殿堂、安奉祖先遺骸之祖塔聖地,進
    而促進派衍族裔福利、增進宗親情感交流,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
    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㈠辦理蒸嘗祭祀祖先之事務。
    ㈡修建與維護宗祠殿堂、祖塔聖地,敬宗收族,編纂族譜。 
    ㈢管理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
    ㈣設立文史、文物陳列館。
    ㈤辦理派下裔孫清寒專案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專案等各項福利。   
    ㈥表彰乃文公派下孝悌楷模及創業楷模。  
    ㈦加強健全乃文公派衍各地宗親組織。
    ㈧其他符合本法人宗旨之事項。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祭祀公業卓乃文之
    財產更名為本法人所有,總額為新台幣貳億壹仟玖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壹
    拾陸元整(如財產(不動產)清冊)。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租賃)
    ㈠與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訂定之租賃契約以空
      地或耕地出租予乃文公派衍後裔為基本準則。
      倘原租賃人擬租賃外族姓氏營利謀生,經評議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決議為之。
      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人事評議委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
      並經本法人所在地法院公證為之,所需公證費及相關手續必要費用由原
      租賃方全額負擔概與本法人無涉。
    ㈡不論租賃方現有(居)之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擬補證照者,或必要
      住居擬新建者,得依實際需要向本法人提出書面敘明緣由,經召開評議
      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祠宇公佈欄公告一個月;無人提出書面異議時,管
      理人始得代表本法人出具同意書,並應附上評議會議記錄。
      若族內有人提出書面異議,情節重大時,管理人不得出具同意書。
      管理人未經完備程序,私自出具之同意書屬無效且應立即撤銷。
    ㈢經清查現有(居)人土地使用情形,除遴蒸嘗祖業耕地外,自法人設立
      登記日期起算,限期五年內未與本法人簽定有效租賃契約者,應儘速補
      簽定有效之租賃契約,自限期次日起終止其對該土地所有使用權,並無
      償以現狀遷空或無償拆除建物返原;如仍留置現場本法人得以廢棄物清
      理處理之,處理費用由現有(居)人支付。
    ㈣同意書及租賃契約內容應載明不論補證照或新建或增建房舍(農舍)皆
      應依建築法規及農業發展條例暨土地容許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向主
      管機關申辦,不得違法使用。
      違反上項之租賃方(佃方)必須自行面對所有法律責任與負擔罰鍰外,
      情節嚴重危害全體派下權益時,本法人得撤銷該簽賃契約暨同意書。
    ㈤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或輪耕之遴蒸嘗)租權轉讓須以公
      開方式為之,不得私相授受任意轉租他人。
    ㈥承租人告知將放棄耕作權時,得由本法人無償收回並辦理公開招租。
      重新招租對象以從未與本法人訂定租賃契約之派下現員享有最優先權,
      臨接佃戶為次優先。
    ㈦地租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卅一日前繳清,出具之收據需蓋有本法人圖記及
      管理人印鑑為憑。
    第六條(租賃終止)
    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租約在租佃期限屆滿或未
    屆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租賃終止:
    ㈠將本法人祖業耕地(蒸嘗田或稱嘗産田、遴蒸嘗)未經同意私自轉讓租
      權予他人或非乃文公派衍裔孫,經查屬實者。
    ㈡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或繼承人並無祭祀之事實。
    ㈢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屢經催告限期繳納仍置之不理不支付者。
    ㈣未經本法人出具同意書,任意於租賃土地興建房舍或其他定著物者。
    ㈤經舉發違反建築法規及農業發展條例暨土地容許使用管制相關法令及損
      害土地情節重大者。
    ㈥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二年不為耕作時(因政府政策辦理休耕除外)。
    ㈦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或政府徵用
      ;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減除土地增值
      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第七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二鄰上大十六號。
    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八條(派下權)
    本法人派下權之繼承規定如下:
    ㈠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其派下員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
      擔祭祀者,得享有本法人派下權。
    ㈡經受理機關觀音鄉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
      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第九條(組織)
    ㈠本法人設管理人壹人,為本法人之代表。另置監察人伍人,其中壹人為
      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核實開支。
      任期伍年,不得連任。
      監察人任期與管理人一致,伍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㈡為順利推展本法人會(法)務,得聘任執行長(或稱總幹事)及由各房
      自行以穆光字輩推選或各房派下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制(各房名額
      均等),按比例設置委員若干人。
    ㈢由本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及執行長(或稱總幹事)、會(法)務委員
      、專業代表及具代表性的派下現員組成評議委員會,審核幹部、顧問之
      聘任及調解族內齟齬及租賃紛爭。
    ㈣首屆管理人、監察人之任期自法人設立登記日期起算。
    第十條(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
    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
    一人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㈠議決章程之訂定、修訂及變更。
    ㈡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㈢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㈣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決算、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㈤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㈥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㈠召開派下員大會及聯席會議。
    ㈡執行派下員大會及聯席會議議決事項及授權事宜。
    ㈢管理宗祠殿堂、安奉祖先遺骸之祖塔聖地、墳瑩、財產(包括動產、不
        動產及其他產權)管理、司理祭祀及法物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㈣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處理本法人之日常事務。
    ㈤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㈥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㈦經費之籌措事項、租谷(或代金)之收取。
    ㈧任免香公或其他幹部。
    ㈨執行章程所規定任務或其他有關本法人之重大業務事項。
    ㈩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二條(幹部之聘任)
    本法人執行長(或稱總幹事)人選得由派下現員推舉,經由管理人向評議
    委員會提出,經由評議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聘任之。
    並應於派下員大會時經派下現員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追認同
    意聘任之。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簽章之同
    意書為之。
    ㈠總務組:契據、動產、不動產、保管本法人圖記、印章、事務計劃、修
              建與維護宗祠殿堂、祖塔聖地及維護修繕祖墳及其他不屬他組
              之事務。
    ㈡文宣組:掌理文書記錄、文宣海報、刊物出版、活動規劃與舉辦、公關
              事務、網站規劃與管理、文史編撰、族譜編修。
    ㈢會計組:主承收支預算、決算、出納憑據,一切會計事務。
    ㈣財務組:掌理財務、主辦收租、納稅、收取贊助款項等事務。
    ㈤禮儀組:主辦祭祀、典禮、褒揚。
    ㈥香  公:以維護宗祠殿堂、祖塔聖地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美化,祭祀香
              火、法物之維護管理,招待、參詣、福德正神(土地公祠)周
              遭環境整理 -等為主要工作內容。每月支付適當且必要之作業
              費用予香公。
              上項,若因物價波動,得經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決議調整之。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
              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㈦志   工:把歡樂帶給派下員與自己,有效的促進族裔和諧、打造人文關
               懷的卓氏家風。
    以上幹部任期除志工外皆與管理人一致。
    第十三條(顧問之聘任)
    ㈠為延聘傑出人士協助本法人發展,得聘任會務顧問、法律或其他專業顧
      問、名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管理人、監察人之任期同。
    ㈡凡管理人在其任內,對本法人具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捐獻者,卸任後得由
      新任管理人向評議委員會提出聘任為會務顧問。
    ㈢長期協助本法人解決法律或其他重大問題並提供專業諮商得聘任為法律
      或其他專業顧問。
    ㈣凡派下員或社會人士對本法人捐助金額卓著得聘任為名譽顧問。
    ㈤以上顧問聘任,經評議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聘任
      之。並應於派下員大會時經派下現員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
      追認同意正式生效力。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
      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十四條(監察人之職權)
    ㈠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之收支並稽核各種憑證及財產、法務等一
      切事務之執行。應於派下員大會時提出書面報告並經派下員大會通過。
    ㈡監察人得有獨立行使監察權,隨時檢查本法人之事務、財產狀況,除查
      察帳冊文件外,得請管理人報告業務情形及執行狀況。
    ㈢監察人每次對前項之檢查,除應作成記錄存案外,必要時得請求常務監
      察人召開臨時會議。
    ㈣監察人對前項檢查,如有發生困難或阻礙時,應通過監察會議處理。
    第十五條(管理人之產生)
    ㈠本法人管理人以穆光字輩(伯光潮公、仲光來公、叔光富公、季光
      貴公、屘光恭公)派衍伍大房輪值原則,輪值之該屆房分至少推舉一人
      以上。
    ㈡輪值之該屆房分放棄或無法推出人選時,依穆光字輩(伯光潮公、
      仲光來公、叔光富公、季光貴公、屘光恭公)順序遞之,且至少推舉一
      人以上。
    ㈢以上經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
      ,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
      之。
    第十六條(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得由穆光字輩伍大房輪值之該屆房分,重新推舉
    至少一人,經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或臨時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㈠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依據本章程第十
      五條選舉下屆管理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㈡管理人逾期不依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
      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開之。
    第十八條(監察人之產生)
    監察人以穆光字輩(伯光潮公、仲光來公、叔光富公、季光貴公、屘
    光恭公)派衍伍大房,各房別至少推舉一人,經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
    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
    取得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十九條(常務監察人選任)
    常務監察人由全體監察人以舉手表決或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監察人過半
    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
    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但常務監察人應避開與管
    理人同房別。
    第二十條(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出缺之該房分,重新推舉至少一人,經由本法人
    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㈠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依據本章程第十
      八條選舉下屆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㈡管理人逾期不依據本章程第十八條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
      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開辦理之。
    第廿二條(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廿三條(會議之召開)
    ㈠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
      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㈡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
      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
      開之。
    第廿四條(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廿五條(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
    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
    同意:
    ㈠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㈡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㈢解散。
    第廿六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或派下員大會所議決事項與代
    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七條(代理人)
    管理人或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管理人或派下
    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
    之。
    第廿八條(管理人之罷免)
    ㈠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本法人所在地管轄法院提
      起確認之訴。
    ㈡管理人如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㈢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㈣管理人如經舉發利用職權查不當得利或挪用公款、貪瀆行為經評議委員
      會查察嫌疑重大時,應逕向本法人所在地管轄法院告發。
    第廿九條(監察人之罷免)
    ㈠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本法人所在地管轄法院提
      起確認之訴。
    ㈡監察人如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㈢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㈣監察人如經舉發利用職權查不當得利或挪用公款、貪瀆行為經評議委員
      會查察嫌疑重大時,應逕向本法人所在地管轄法院告發。
    第三十條(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獨立財產孳息、租谷(或代金)等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
    於公立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卅一條(會計制度)
    ㈠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㈡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
      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並於卓氏家祠公告欄公告,以昭公信。
    第卅二條(核備文書)
    ㈠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
      ,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㈡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三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其剩餘財產依照穆光字輩(伯光潮公
    、仲光來公、叔光富公、季光貴公、屘光恭公)派衍全體派下現員平均分
    配處理之。
    第卅四條(規範)
    本法人處理各項事務應遵照本章程行事。若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派下員大會議決者,應停止或喪失對本法人之各種選
    舉或被選舉權。並不得擔任本法人任何職務:
    ㈠長期言行損及本法人聲譽者。
    ㈡違反本法人章程或決議者及善良風俗者。
    ㈢欠繳本法人之租稅未清理償還者。
    ㈣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宣告者。
    ㈤曾服公務、企業行號或其它職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或執行未畢者。
    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或執行未畢者。
      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或執行未畢者。
    ㈦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㈧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㈨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尚未撤銷者。
    ㈩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卅五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訂及變
    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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